辦理員工伙食費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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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員工提供膳食,取得膳食外包廠商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該局查核轄內科學園區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經核對進、銷項明細,發現其中進貨對象某甲公司係餐飲業者,進一步查核,該公司將員工餐廳外包予甲公司,取得甲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並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依財政部75年10月2日台財稅字第7526396號函規定,營業人因辦理員工伙食而購買主、副食、水電、瓦斯等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本案經通報營業稅查核,除就其申報之進項稅額依法補徵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5款規定處罰。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申報之進項憑證,如非屬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國稅局補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時,除補稅外還要處以罰緩。
  
  新聞稿聯絡人:稽核科林科長06-2298052
  彙總編號:9911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