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內不符自用住宅 將追回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款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經核准退稅後,重購土地5年內如有出租、營業、戶籍遷出或再行移轉情形,將會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於105年5月20日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並辦竣移轉登記,已申請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經核准退稅後,於108年7月3日又將該重購地出售,因屬5年內再行移轉之情形,稅務局查獲後即發單追繳原退還稅款。

  稅務局提醒您,重購退稅經申請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稅款後,稅務局對於其所重購之自用住宅土地自完成登記日起列管5年,每年都會定期辦理清查,清查項目包括土地有無再移轉、有無出租、營業以及戶籍是否遷出等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情形,一旦發現有上述情形,就會立即追繳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所以民眾要特別注意,不要因為一時疏忽而被追回退稅款。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3-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