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出售予他人時,應請買主辦理過戶,即不會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說明,一般車輛買賣轉讓應由新舊車主共同填寫過戶申請書持向監理機關辦妥過戶手續,如車輛轉讓後,買主不辦理過戶,舊車主為確保本身權益,可以存證信函催告新車主辦理過戶手續。如新車主已失蹤生死不明無法通知時,可以登報方式代替。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新車主仍不出面辦理時,可檢附存證信函或報紙2份,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牌照一經註銷,車子不能再使用,即不會再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3-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