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天厝1樓出租,其他自住樓層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前鎮區陳先生詢問:最近新買的一棟透天厝,1樓已經簽約出租給服飾店做生意,其他樓層給自己家人居住使用,這樣他今年的地價稅會有什麼影響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將自己的透天厝房屋做營業使用,若僅部分樓層做營業使用,其餘樓層仍做住家使用,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仍可依其房屋住家用面積的比例來分算適用自用住用地稅率的土地面積適用千分之2優惠稅率核課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必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地上房屋係屬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提出申請,即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超過9月22日才提出申請,則次年度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更新日期:109-03-2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