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使用牌照稅將於4月1日開徵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9年全期自用汽車、上期營業用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為109年4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3月底前民眾應可收到繳款書。如果沒有收到繳款書或因故遺失毀損時,可至該處、所屬各分處及派駐高雄市區監理所、苓雅監理站、旗山監理站及高雄區監理所櫃檯申請補發。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晶片金融卡方式繳納稅款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109年5月2日24時前。另約定轉帳繳納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間截止日(109年4月30日)在帳戶內預留足夠之存款,以備提兌。

該處提醒,若稅單逾期,僅可到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惟如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因新冠肺炎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繳納期限可以展延至同年6月1日。

更新日期:109-03-2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