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使用牌照稅將於4月1日開徵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9年自用汽、機車全期及營業用車上期使用牌照稅將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止,臺北市稅捐處表示,繳款書已於3月底前陸續寄送,民眾如未收到或遺失,可以電話、傳真、網路或親自向該處所屬12個分處及派駐臺北市區監理所、士林監理站申請補發。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可於開徵期間至便利商店之多媒體資訊機,輸入車號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列印繳納單到櫃臺繳納。該處網站(網址:https://tpctax.gov.taipei/)使用牌照稅開徵專區均可查閱各種繳款方式等相關資訊。

      該處進一步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交通部已訂定相關紓困振興辦法,補貼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之營業車輛109年應納使用牌照稅50%,以減輕業者營運負擔。另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繳納期限准予展延至109年5月31日。延期繳納案件,納稅義務人無須事先提出申請,惟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連同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向該處各分處申請並繳納稅款。上述展延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又因受疫情影響,不能於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詳情可至該處網站(網址同上)首頁/新冠肺炎稅捐e專區查詢。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依限繳納稅款,若逾期繳納,每逾2日將加徵1%滯納金,最高至15%。如有任何疑義或繳稅問題,可就近向該處及所屬分處洽詢,也可至該處網站(網址同上)查詢或撥打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轉181、182洽詢。

更新日期:109-03-23

發佈單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