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因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致4月份應繳納之使用牌照稅及5月份應繳納之房屋稅,不能於規定期間內繳納稅款者,得檢具主管機關證明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在109年4月1日至109年4月30日及房屋稅繳納期間在109年5月1日至109年6月1日者,因受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財政部業依規定,前各該稅繳納期間准予分別展延至同年5月31日及6月30日,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無須事先提出申請,惟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連同使用牌照稅或房屋稅繳款書,向車籍或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並繳納稅款。另於前述展延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稅務局另外提醒,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含展延期間)內向車籍或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如果您對使用牌照稅或房屋稅有任何問題,歡迎您利用服務電話(02)24331888使用牌照稅轉731至738;房屋稅轉300、322向該局洽詢。
新聞稿連絡人:蕭美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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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3-19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