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證明書,再移轉他人時,需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證明書」係證明所申請之土地核發時作農業使用,其有效期間自核發日起為6個月,故申請該證明書者,應於6個月內完成賦稅減免之申請及土地移轉登記等手續,因此同筆農業用地再行移轉他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土地所有權人已不同,故應重新申請上述證明書,始能依法適用。

 民眾如對上述內容有疑問或有其他土地增值稅問題,可利用電話查詢。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局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局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