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證明書」係證明所申請之土地核發時作農業使用,其有效期間自核發日起為6個月,故申請該證明書者,應於6個月內完成賦稅減免之申請及土地移轉登記等手續,因此同筆農業用地再行移轉他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土地所有權人已不同,故應重新申請上述證明書,始能依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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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局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局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