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拍賣過戶後,如有欠房屋稅或地價稅,仍需由原所有權人繳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不動產交易在訂立契約,辦理所有權移轉時須經稅務機關查無欠稅後,才可到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但經法院拍賣而移轉產權的房屋及土地,未經繳清房屋、地價稅款亦可逕行辦理過戶手續。因此,常有民眾誤解以為土地或房屋被拍賣,稅款就都已經繳清了,事實上,在拍賣價款不足清償標的物滯欠之優先扣繳稅捐時,前欠繳之房屋、地價稅款,仍屬原所有權人之欠稅,其應負繳納之義務並未隨拍賣而消滅。

  地方稅務局說明,執行標的物所課徵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屬優先債權,由執行機關優先代為扣繳。如納稅義務人有欠繳使用牌照稅或非執行標的物之房屋稅、地價稅,則屬於次優債權,須依債權受償之先後順序依序分配,並非欠稅全部可由執行法院或分署代為扣繳,所以納稅義務人滯欠之稅捐如未獲分配,仍需由原納稅義務人繳清。

  該局特別提醒,未獲清償之稅捐,仍應依法清理,如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3-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