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或訴訟當事人持法院補正通知函,不得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有王先生持法院補正通知函要求查調債務人財產清單,因不符規定而無法辦理,其表示已提示法院的公函,為何還不能查調?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5款「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納稅義務人財產資料之對象應以機關為限。

該局進一步表示,債權人或訴訟當事人持法院核發的補正通知函或查詢附聯,不能作為申請查調他人財產資料的依據,如因訴訟需要,應請法院就具體訴訟案件依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關調查證據之規定,向各稅捐稽徵機關函洽提供。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324至2328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509至510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314至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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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3-03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