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土地可申請按各自應有持分之比例分單繳納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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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土地稅法第3條及稅捐稽徵法第12條明定,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未設管理人者,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之地價稅繳款書納稅義務人列示為OOO等O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人可提出申請分單繳納,准就該申請人應有權利部分分單,惟依法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此項連帶責任不因分單繳納而有所不同。因此,其他公同共有人如未繳納稅款,仍有可能遭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以清償稅捐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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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3-0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