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時,出售或重購土地不須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接獲民眾陳先生電話詢問,最近因換屋想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但是重購土地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是否可申請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如果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時,可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9條所定「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至於地價稅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並非認定要件。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114、121~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128

更新日期:109-03-03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