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有關土地增值稅之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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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依規定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准適用夫妻相互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該局近一步局說明,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報土地增值稅時,其原地價之認定,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至於其申報移轉現值則是以全體繼承人訂立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惟如逾訂立協議給付文件日30日後始申報者,以受理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2-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