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人未依約辦理移轉登記,義務人得依法院裁定單獨申請撤銷土地現申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民眾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提出土地增值稅申報後,如申請撤銷買賣,原則上須由義務人及權利人雙方以書面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若因權利人行蹤不明,無法依約定協同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義務人得檢附法院公示送達及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等證明文件,單獨申請撤銷該項土地現值申報。

  該分局舉例說明,民眾林君於108年6月5日訂立契約出售本市潭子區3筆農業用地予廖君,並於同年6月11日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唯林君領取核發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後,因買方廖君行蹤不明,遲未依約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林君可循法律途徑申請法院裁定,並取得民事裁定確定書後,單獨以該確定證明書申請撤銷買賣土地增值稅申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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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2-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