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醫院附設機構 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設立之公立醫院,依現行稅法規定,使用的公有房地可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至於公立醫院附設之機構,財政部已發布令釋,只要其執行的業務屬於醫療、保健、衛生範疇,同樣給予免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公立醫院附設機構,如老人之家、護理之家、居家照顧機構等,主要服務內容屬於衛生、醫療、保健等,其使用的公有房地,均可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但是公立醫院及附設機構非辦理前述範圍事項使用之公有房地,如藥局、美食商店街等,則不屬於免稅範圍,依法須按面積比例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隨著高齡化社會的來臨,長照及居家照顧需求越來越多,財政部發布此令釋,有助於政府未來推動長照服務。

更新日期:109-02-0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