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需視使用情形課徵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19條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17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故私人土地雖被劃設公共設施保留地,但實際上已作建築或其他用途使用者,就不符合上揭免徵之規定,仍應依千分之六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符合土地稅法第9、17條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亦可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檢附有關資料向土地所屬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9-02-1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