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用房屋供網路銷售貨物使用,可否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變更使用、移轉或承典,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2-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