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過,發現有所得漏填,應如何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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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提要: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過,發現有所得漏填,應如何補報? 【中縣訊】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過,發現有所得漏填,應如何補報?邇來常接獲民眾詢問,為使納稅義務人了解,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特提出說明。 民眾若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所得時,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加息免罰。補報方法係以人工方式再填寫1份98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書,並在該申報書右上方空白處註明第2次申報,自動補報經計算後如有應補繳稅款,尚須填寫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繳納後持補報申報書並檢附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證明聯及有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收件。 該分局並提醒民眾,未能及時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如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漏報所得額達250,000元且漏稅額在15,000元以上者,必須處以罰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人:第二課 吳欣純 ,電話:04-25291040分機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