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轉帳繳納使用牌照稅,申請至1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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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本(109)年4月份開徵的使用牌照稅欲委託金融機構轉帳納稅者,請於本年1月底前提出申請,超過期限將自下年度(期)起適用。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將於4月份開徵,除常見持繳款書及現金至金融機構(不含郵局)繳納外,亦可申請委託轉帳繳納稅款,只要在4月底前存入足夠稅款,就不用擔心因延遲繳稅而需多繳滯納金。如果今年即要適用轉帳繳納稅款者,需在1月31日以前申請才能適用,超過這個期限,除營業用車輛可於本年度10月份開徵時適用外,其他車輛則需等到明年度才能適用。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9-01-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