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負勞健保費事業不得列支出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虎尾訊】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列支員工之勞保費、健保費,應以營利事業負擔支出之部分為限,列報屬員工負擔之部分,不予認定。營利事業申列上述保險費支出時,應依據保險費計算表投保單位負擔金額列帳,並保存該憑證,以免認定上發生無謂爭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