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遺有配偶者,不論有無拋棄繼承,其配偶仍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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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里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年度及以前年度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但遺有配偶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其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埔里稽徵所指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遺有境內居住之配偶時,配偶雖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獲准備查,僅係對死亡人之遺產無繼承權,至死亡人之死亡及以前年度之所得,無論其配偶有無拋棄繼承,仍應依前揭規定由其配偶依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