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戶遷出後再遷入,原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稅率需重新提出申請,才可再適用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趙小姐電話洽詢:因女兒就讀學區緣故,將戶籍遷出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現在已經遷回原址,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是否繼續適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戶籍因故遷出,再遷回原址,必須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後地價稅才能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依土地稅法規定,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了沒有出租或營業的情形外,戶籍登記是絕對必要的條件,對於原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雖只是戶籍遷出實際仍住在該址者,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要件。

  為維護您的權益,如果戶籍遷出後再遷回而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請記得向土地所在地稅務局重新提出申請,才能享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對於地價稅之核課如仍有疑義,可上該局網站查閱相關規定(http://www.tax.taichung.gov.tw),或就近至該局所屬各分局服務櫃台洽詢,亦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1-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