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請即時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反映房屋已拆除多年,每年仍收到房屋稅繳款書,詢問是否可追溯認定註銷房屋稅籍停止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遇有焚毀、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並經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間內,停止課稅。

  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拆除註銷稅籍,經稅務局派員查證屬實後,可自申請當月註銷房屋稅籍,惟當事人如能提示實際拆除日期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滅失登記資料等),則可追溯至拆除當月註銷房屋稅籍停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民眾,房屋稅是按月計算稅額,倘房屋已拆除,請即時向稅務局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以維自身權益。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12-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