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契稅,始得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沒有建物所有權狀,所以很多民眾誤以為買賣房屋時,只要雙方簽訂買賣合約,即表示移轉程序完成,而未依契稅條例規定報繳契稅,導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仍為出賣人名義。

  該局進一步說明,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其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正影本、買賣雙方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俟契稅繳納後才得以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為買受人。

  地方稅務局特別一併提醒納稅義務人,不動產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訂立契約之日起,或因占有依法申請為所有權人之日起30日內,應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公定契約書與相關文件,向所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12-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