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有營業登記之房屋,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的面積不得少於該層樓面積之6分之1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於家中開設刻印店,電話詢問為何房屋稅核課供營業用房屋面積大於實際營業面積?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非住家非營業用或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之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該樓層全部面積之6分之1。因此,房屋的營業面積雖僅為1樓層的10分之1,其餘均供住家使用,依規定仍應以該層樓面積之6分之1,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另提醒民眾,房屋如果已無營業使用恢復為住家使用,記得在變更使用之日起30天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房屋稅改按住家用稅率核課,以維護您的權益。

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總局電話0800-877979(總局房屋稅科)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查詢,將為您詳細說明。

 

更新日期:108-12-1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