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內換屋欲辦理重購退稅者,錯誤計算新購土地地價及原出售土地地價可能喪失退稅權利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想在二年內以小屋換大屋申請重購退稅時,要注意新購土地地價及原出售土地地價的計徵標準,不要因土地地價計算錯誤而喪失退稅權利。

該處進一步說明,重購退稅原出售及新購土地地價之計算,其計徵標準依據土地稅法第36條規定,所稱原出售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所稱新購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此計算標準與實際房地成交價並無相關,且不一定如民眾所認知皆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也可依申報移轉現值時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實際移轉價格計算。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如新購不動產為僅有地上權之房屋,因土地並未移轉,即無法計算新購土地地價,是類情形將無法適用土地稅法第35條辦理重購退稅申請喔!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上網至該處稅務服務網站(http://www.kctax.gov.tw/)查詢,或撥打稅捐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0800-726969洽詢,該處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答。

更新日期:108-12-0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