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騰空出售仍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及辦理重購退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為了騰空房屋土地等待出售,在出售符合土地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前,因必須遷居而遷出其戶籍,導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經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者,原本不能繼續認為係供自用住宅使用,但為了顧及納稅人實際上之困難,凡是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遷出戶籍期間距離其出售的期間未超過1年者,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如其重購土地時,出售地係因騰空待售遷出戶籍,導致未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戶籍登記,如距離出售時未滿1年,仍可准予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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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12-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