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常有民眾詢問已經申報移轉土地增值稅,後來因故取消該筆買賣,在還未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前,該怎麼辦理撤銷原本的現值申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假如買賣雙方在申報土地增值稅後,在未完成移轉登記前,可以由買賣雙方當事人共同向稽徵機關申請撤回原本的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撤回的時候,應由買賣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書敘明理由,並出具原申報契約書及原核發繳款書以書面提出申請,撤回申請書若未蓋原申報書或契約書的印章時,得出具身分證影本或由本人親自辦理。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8-12-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