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附設卡拉OK伴唱設備,供客人娛樂,雖未額外收費,仍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餐廳附設卡拉OK、放映電視螢幕設備,為視聽中心之一種,屬「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雖未額外收費,仍應比照KTV視聽中心課徵娛樂稅。

  該局說明,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營業人,應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如未辦理者業經查獲,將被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娛樂稅款外,並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民眾若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歡迎利用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12-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