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說明,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如有改裝或變更情事,已不符原使用性質,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如變更後應納稅額較高者,應按日計算補繳差額稅款,如未申請變更且未依規定補繳稅款者,一旦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即視為移用牌照,依規定會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車輛如有改裝,請務必依規定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補繳使用牌照稅後再上路,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11-2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