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店部分樓層停止營業期間可改採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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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局提醒,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納稅義務人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變更,如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11-2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