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於滯納期滿後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將處1倍之罰鍰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所有車輛如果沒有按期繳納使用牌照稅,於滯納期滿後經查獲有使用公共道路之事實時(如稅捐稽徵機關或警察機關舉辦之車輛總檢查、路檢、違規使用逕行照相.…等之舉發均屬之),不僅需補繳稅款,尚會被處以一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車主:稅務局所寄發之文件、稅單等如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處所接收郵件人員,會採用「寄存送達」的方式,即是將稅單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並自寄存之日發生送達效力。 民眾一旦發現門首或信箱留有郵政機關的送達通知,應立即依指示洽領寄存文書並如期繳納,以免因未稅行駛遭處1倍之罰鍰,為維護自身的權益,切勿掉以輕心。如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879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