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後取得土地,申請地價稅優惠稅率次年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林先生反映,他在108年9月5日新買房屋完成過戶登記,並於9月17日將戶口遷入該新買房屋地址,9月18日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優惠稅率,近日接獲核准公文,卻自109年才適用,很納悶為何他在申請期限前提出申請,卻沒從108年就開始適用呢?

     該局說明,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以當年度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即以8月31日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為當年度納稅義務人。因林先生在本年8月31日以後才取得所有權,該筆土地108年地價稅仍由原(前)所有權人繳納,故僅能自109年度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10-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