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下期營業用車輛牌照稅請於10月31日前繳納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8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08年10月31日止,特別提醒車主,如未收到繳款書或已遺失,請就近或電洽該處所屬12個分處、派駐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及士林監理站牌照稅服務櫃檯申請補發並依限繳納;亦可到便利商店利用多媒體資訊機,以工商憑證或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車牌號碼,列印繳納單後,直接至便利商店櫃檯繳納、或使用工商憑證登入使用牌照稅線上查繳稅系統(網址:https://netap.tax.nat.gov.tw/),直接線上查繳稅,請車主多加利用。

  該處提醒民眾,政府已提供多元的繳稅管道,除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便利商店(限2萬元以下)以現金繳納外,亦可在108年11月2日24時前,利用自動櫃員機(ATM)、或晶片金融卡、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電話語音、網際網路轉帳繳納稅款網站繳稅;或下載「台灣Pay」、「ezPay簡單付」、「i繳費」、「Pay.Taipei」之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輕鬆快速完成線上繳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營業用車輛包括租賃車、遊覽車、貨車及貨櫃車等,如未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所載期間內繳納稅款者,每超過2日將按滯納稅額加徵1%的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超過30日仍未繳納者,會被移送強制執行;民眾如有其他疑義,可就近向該處所屬稅捐分處洽詢,也可至該處網站「108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專區」(網址:https://tpctax.gov.taipei)查詢或撥打該處電話02-23949211轉181、182分機,有專人服務。

更新日期:108-10-23

發佈單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