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遺失報案後仍應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牌遺失如僅向警察機關報案,未至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登記,使用牌照稅將繼續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失車牌之車輛,應先向警方報案,並持警察機關出具之報案證明單,至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手續,稽徵機關才能根據監理機關核發之註銷牌照登記書,辦理停徵使用牌照稅事宜。如未註銷牌照,則視為該車輛繼續使用,應課徵使用牌照稅。逾期未完納,在滯納期滿後,復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仍須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補稅處罰。  

  民眾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8-10-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