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每年地價稅開徵時,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我的土地已於9月份出售為何還會收到當年度的地價稅單?

該處說明,地價稅課稅所屬期間是從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規定,地價稅每年一次徵收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是誰的名字,就由他來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提醒民眾,民眾可持稅單到各農漁會、銀行等金融機構繳納,稅額2萬元以下可至全家、萊爾富、統一、OK等四大便利商店現金繳納,也可利用自動櫃員機(ATM)、電話語音(412-6666、412-1111)、信用卡、掃描繳款書上QR-code等方式轉帳繳納稅款,或以自然人憑證透過四大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列印繳款單,直接至超商櫃台繳納。

更新日期:108-10-18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