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所有權變更,請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重新申請課徵田賦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已核准課徵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如有土地所有權人變更(例如買賣、贈與、繼承、信託之情形),請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就土地使用情形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重新提出申請認定,經區公所相關人員會勘認定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者,始准繼續課徵田賦,未重新申請者,將自次年期起改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原核准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田賦之土地,所有權人變更或死亡,自變更或死亡次年期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該土地實際仍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符合課徵田賦規定,新所有權人或繼承人要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重新申請,才可繼續課徵田賦。

  如果您對地價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10-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