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完竣之土地作農業使用仍應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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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已規定地價的土地,除了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及都市土地編為農業區、保護區限作農業使用,或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土地可課徵田賦(目前停徵)外,其餘土地應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共設施完竣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建設完竣地區,經主管機關認屬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即使作農業使用,已不屬課徵田賦之範圍,依法應自完竣之次年起改課地價稅。民眾如接獲土地因公共設施完竣改課地價稅通知,請留意自己土地有無符合完竣條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10-1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