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具有繼承不動產性質可免貼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不動產由繼承人單獨繼承,且以該遺囑辦理繼承登記,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法務部93年11月15日法律決字第0930040074 號函釋:「...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囑生效,依其所定遺產分割方法即生遺產分割之效力,由繼承人取得單獨之不動產所有權並無民法第1151條有關遺產未分割前為公同共有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之適用...」據此,該具繼承性質之遺囑,繼承人可直接持憑該遺囑辦理繼承登記,因此該遺囑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課徵範圍之憑證。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10-1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