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訴訟機關納稅義務人財產資料應以機關為限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法院因調查證據需要納稅義務人財產資料時,應由法院逕向各稅捐稽徵機關函洽提供。

該局說明,各法院就具體訴訟案件依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調查證據,需要納稅義務人財產資料時,應由法院逕向各稅捐稽徵機關函洽提供,不能由債權人或訴訟當事人持查詢附聯資料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5款「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此項規定提供之納稅義務人財產資料應以機關為限;如由法院核發查詢附聯,交由債權人持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資料,與上述稅捐稽徵法規定不符,應否准申請。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10-1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