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人透過他人贈與財產,一經查獲將遭補稅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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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現金轉存其親屬名下,如經查明確屬無償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核課贈與稅。 &該局說明,有甲君於99年1月8日自A銀行帳戶提領80,000,000元,其中60,000,000元分6次存入他人乙君同銀行帳戶,乙君旋於次日提領轉存入甲君之子丙君同銀行帳戶,丙君再於同年月18日併其他存款轉存其B銀行帳戶,並於數日後轉存定期存款。該存款移轉占有時即生所有權移轉效力,且經受贈人提領轉存定期存款,贈與行為已成立。& 該局指出,動產所有權之歸屬,原以占有為要件,此項存款既係以甲君之子丙君名義存入,其物權為存款人所有,在未提領以前,不能指為他人所有,否則權利義務之主體無從確定,物權陷於紊亂。 & 該局呼籲,請納稅義務人勿取巧逃漏,對上開贈與事實發生後之行為,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俾免被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送罰,得不償失。&(聯絡人:稽核科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06)&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