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受人依法申請代繳土地增值稅並已合法送達者不得再改訂繳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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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買受人依法申請代繳土地增值稅者,可否改訂繳納日期?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取得所有權之人依土地稅法第5條之1前段規定申請代為繳納時,因納稅主體並未變更,倘原繳款書業已合法送達,且應納稅額亦無錯誤,自不再改訂繳納日期。。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總局電話0800-876969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查詢,將為您詳細說明。

更新日期:108-10-1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