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姐來電詢問,房屋已原地拆除重建中,為何還會收到催繳的房屋稅繳款書?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如因老舊須原地新建、改建或重劃等而拆除,請於拆除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拆除,經稅捐機關核定即於拆除當月停止課徵房屋稅,並註銷房屋稅籍,避免與重建後的房屋重複課稅。如果超過30日申報,請檢附相關拆除資料(如地政機關核發建物滅失證明等),以供稅捐機關審核停止課徵房屋稅時點。
該局進一步提醒,房屋稅為按月核課,房屋拆除應即時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護您的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至315。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7。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8。
更新日期:108-10-09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