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查決定後提起訴願,應先繳納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擔保,才可暫緩移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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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對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有疑義時,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所欠稅款將暫緩移送執行,但經復查決定後仍不服而提起訴願時,則須先繳納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擔保,才可暫緩移送執行喔!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許多納稅人以為不論在任何階段的行政救濟,所欠稅款都可以暫緩移送執行,其實是不對的。民眾對核定之稅額不服時,可以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所欠稅款可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經復查決定後仍不服而提起訴願時,則需依規定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之擔保,否則仍會被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800-000321轉2、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10-03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