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移轉土地以起訴日當期公告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持法院判決書或法院和解筆錄移轉登記,例如:法院判決共有土地分割或法院和解筆錄土地移轉之案件,可由權利人單獨申報移轉現值,但為避免權利人故意高報移轉現值而增加納稅義務人稅負,故土地稅法第30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以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以維護社會正義。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更新日期:108-10-01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