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注意!具有頂蓋、樑柱之棚架搭建地點會決定房屋稅的徵課與否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該局說明,民眾常利用房屋周邊空地搭建具頂蓋、樑柱的棚架與房屋構成一體,除可供遮陽防雨亦可供作停車空間等多種生活用途因而增加房屋使用價值,均屬於房屋稅課稅範圍。

  但若在房屋頂樓搭建沒有設置門窗、牆壁只供遮陽防雨,以達防漏及隔熱之目的且未作其他目的使用的簡陋棚架,相對於前者之棚架增加房屋使用價值非常有限,為減輕納稅義務人的負擔,這類簡陋的棚架就不用課徵房屋稅。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為了節稅,民眾在搭設頂樓棚架時,請審慎評估是否需要裝設門窗、牆壁,以免增加房屋稅負擔,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利用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9-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