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響應本市文化藝術,可持「臺中市演藝團體登記證」申請免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扶植本市文化藝術事業,凡在臺中市臨時舉辦具收費之娛樂活動,如符合娛樂稅法規定免徵娛樂稅者,可持「臺中市演藝團體登記證」代替本市文化局核發「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的證明文件,免奔波,簡政又便民。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免徵娛樂稅。為利於本市演藝團體申請免徵娛樂稅事宜,其臨時公演申請免徵娛樂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正式證明文件,為簡化稽徵程序,如演藝團體登記證屬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核發,且舉辦單位為本市演藝團體,可持「臺中市演藝團體登記證」直接申請,無須逐案再向該局申請出具「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之證明書。

  民眾如有娛樂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8-09-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