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人對欠稅執行有不服時,如何救濟?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在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然而欠稅執行中,義務人如果有異議,還是可以提起行政救濟。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在強制執行階段,民眾常提出的異議有2種,第1種是「對欠稅有無或程度的爭議」,如主張稅捐債權不存在或已消滅,這種稱債務人異議之訴。第2種是「對於執行方法不服」,例如雖然欠稅但不服被限制出境,或已經申請分期還被扣薪或被扣存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管那一種爭議,實務做法都可以在執行程序中向稅捐機關或行政執行機關提出異議,義務人若不服權責機關的決定,第1種的債務人異議之訴,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4條及行政訴訟法第307條規定可向行政訴訟庭或行政法院提出救濟,但如果課稅義務本身已經訴訟確定(債權成立),就需有新發生的事由(如已繳納)才可提出異議。而第2種對於執行方法或手段的聲明異議後仍有不服,近年為保障人民訴訟權及財產權,已經可以向行政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綜上,民眾對欠稅執行有不服,程序上,可先向行政(執行)機關異議,再不服,則向行政法院提起救濟。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或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9-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