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設置電梯如何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按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凡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均屬房屋稅課徵對象,因此房屋設置電梯,應按其「載客人數、停階數、電梯速度」核算房屋現值,並依房屋主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按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惟若工廠附設之電梯係供運送產品之用,為製造產品工程中必須之設備,其用途係以製造產品過程中運送產品為限,免予併入課徵房屋稅。

若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局電話(08)8354780轉202-205,或免付費專線

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8-09-1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